释义 |
(一)超出“担保责任期限” 担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条文中对有效期叫“担保期间”。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担保人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一般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间的,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和前款规定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换言之:对于连带责任担保而言,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四)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五)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债权转让担保是否有效 债权转让担保有效。债权人在担保期内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担保人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和债权人事先约定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担保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继续在原担保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在担保期间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