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0年民间借贷无力偿还新规 -民间借贷 |
释义 | 法律分析: 1、2020年5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稿,其中除了宣布对于个人的信用贷款额度授信不能超过20万元外,还提到了对于以下几种贷款,是无需偿还的。它们分别是套路贷、“砍头息”、高利贷、被借贷以及合同内容不明确的贷款。2、如果有保证人的,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 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十九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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