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交付定金时定金合同即设立,定金合同不是以买卖为内容的合同的从合同,而是以磋商为内容的合同的从合同。双方参与磋商即为已经履行义务。磋商过程中,因居间协议中未谈妥的内容未达成买卖合同时,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可要求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