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作中不明去向的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工作中不明去向的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具体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 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相关权利人可以不予以申请死亡宣告,依法继续享受因工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伤的待遇,也可以依法予以申请死亡宣告,进而享受工伤致伤的待遇。 二、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的,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伤残的,按规定的等级享受工伤待遇,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具体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 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相关权利人可以不予以申请死亡宣告,依法继续享受因工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伤的待遇,也可以依法予以申请死亡宣告,进而享受工伤致伤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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