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与违约金可同时适用吗 |
释义 | 一、定金与违约金可同时适用吗 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还可以主张实际损失。因此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但违约金和实际损失则可以并用。无论定金还是违约金,都是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的救济方法,因此在实际案件中,应当从保护违约方利益的角度出发,灵活选择其一向违约方主张补偿请求。 二、违约金调减规则是什么 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此处的实际损失包括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违约金过高的具体认定标准为超过违约造成损失的30%。 如果商事主体在诉讼中自愿出具和解协议并承诺高额违约金,其没有正当理由未依约履行后续给付义务,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严重恶意,此时高额违约金应视为惩罚性违约金,可不予酌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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