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哪些情形可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建议 |
释义 | 一、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哪些情形可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建议 1、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3)过失犯罪的; (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5)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6)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8)认罪认罚的; (9)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10)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1)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12)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13)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条 二、逮捕后又无罪释放国家会赔偿吗 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逮捕后,无罪释放属于上面的情形(1),因此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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