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检察院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建议书怎么处理 1、检察院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建议书,按以下情形处理: (1)检察院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2)检察院应当跟踪办案机关对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处理情况。办案机关未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一条 二、刑事强制措施怎么变更 1、公检法机关主动变更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2)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2、逮捕后的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3、申请变更 (1)申请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2)处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