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卖方是否可以拒绝过户而不支付尾款? |
释义 | 卖方不办理过户可以不给尾款,买方可解除合同要求退款和赔偿。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明、房产证等。办理过户需交个税、契税、手续费、评估费和公证费。 法律分析 一、卖方不办理过户可以不给尾款吗 卖方不办理过户可以不给尾款,卖方不按合同的约定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行为,买方可以不支付尾款,也可以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对方退还购房款和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包括哪些 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包括: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三、过户需要多少费用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契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最高300元。 结语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卖方不办理过户违反了合同约定,买方有权拒绝支付尾款并解除购房合同,要求退还购房款和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明确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等。办理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包括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证书等。过户的费用包括个人所得税、契税、手续费、房屋评估费和公证费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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