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被对方撞了,我每天上下班都有交通费,对方不赔偿 |
释义 | 被车撞了对方全责,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人身损害和财务损失赔偿;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您好,我的车被别人撞了,对方全责, 车被别人撞,对方全责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车辆维修费、车载物品的损失费以及合理的交通费。属于运营车辆的还需要赔偿修车期间的运营损失。具体赔偿金额需要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交管部门调解。《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我的车被撞了一下,对方全责如何向对方索要通行费 车被别人撞了对方全责的交通费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负全责的当事人予以赔偿。根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赔付的情况有哪些1、新车未上牌、无临时牌照临时牌照过期;2、驾驶员未按规定进行年检、车辆未通过年检;3、车辆维修期间发生事故;4、撞到自家人、自己名下的车;5、事故导致车内的物品损坏的;6、对方全责但不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我的车让别人撞了,对方全责,我怎么能调查我修车给我带来的不便,以及上下班的出租车费呢? 1、如果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对方赔误工费,还有汽车维修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费用等。 2、如果不是全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第三方调解(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车被别人撞了,别人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车辆折旧费 车祸赔偿一般不包括折旧费。不管是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只要由消费者购买就会产生折旧费用,所以,车辆折旧费属于车辆本身的损耗,不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1、如果因为交通事故,造成该车不能使用的,对方可以要求你出具合理的交通费。2、如果对方的车辆属于营运车辆,造成对方停运的,对方可以要求你支付营运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我的营运车,被对方撞了全责,修车停运这段时间,对方拒绝赔偿我的损失 营运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是赔偿的,根据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该内容由 冯莹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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