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华侨居民收养孩子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办理条件 (一)收养继子继女: 1、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同意收养; 2、送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 3、被收养人超过10周岁要征得同意。 (二)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1、收养人 (1)年满30周岁; (2)只能收养一名; (3)夫妻双方均同意收养;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 (5)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送养人生父母均同意送养。 3、被收养人超过10周岁要征得同意。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 收养人: 1、年满30周岁; 2、夫妻双方均同意收养;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 二、办理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护照; (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材料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护照; (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材料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根据不同情况,送养人选择相对应材料: 1、收养继子继女: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3)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2、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3)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4)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 (1)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4)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寻找弃婴、儿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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