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是,利息不属于“投资取得的收益”。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主要考虑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经营行为而产生的,前者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所得,而后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