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骗钱后立下借条并归还部分是否构成诈骗? |
释义 | 在骗到钱后打了借条并偿还其中的一部分,这不算诈骗。虽然之前曾欺骗过他人,但是打借条表明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对方尚未偿还全部债务,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采取诉讼方式来解决。借款条可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但如果没有留下借条,也可以起诉,但需要准备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同时,借款条的有效期也是诉讼时效的重要依据,要注意保留相关凭证。 法律分析 在骗到钱后,立下借条并偿还其中的一部分,这不算诈骗。虽然之前曾欺骗过他人,但是打借条表明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对方尚未偿还全部债务,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采取诉讼方式来解决。 一、骗完钱后打了借条并还了一部分算诈骗吗 有借条后就不算诈骗了,因为只要有借条的,相当于承认有借款的事实。原则上,应当认定是借贷关系,即使有民事上的欺诈行为,也不宜认定为诈骗。对方报警时,警方一般会告知这是民事经济纠纷,要求其向法院起诉。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3、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借条在法律上有效期是几年 借款条的有效期其实就是借款条的诉讼时效,这点在进行诉讼的时候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当事人超过借款条的诉讼时效再起诉的话,那么就会丧失胜诉权。 1、借款条的有效期要看借款条写内容,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时间,诉讼时效是从出借人要求还款之日起算三年。 2、借款条上写明还款时间的,则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两年。 3、借款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还款。 4、借款条属于债务纠纷,只要债权人有证据表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便重新计算,但是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20年。 因此借条可以很好的证明债权债务的关系,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有发生借贷行为,一定要留下对应的借贷凭证,否则的话将来出现了纠纷就会对自己非常的不利,虽然没有借条也可以起诉,但是需要准备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个对于很多人来讲还是相对比较困难的。 结语 在骗到钱后,立下借条并偿还其中的一部分,这不算诈骗。打借条表明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对方尚未偿还全部债务,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采取诉讼方式来解决。不过,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借款条上,如果未写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为三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诉讼时效为两年。借款条是很好的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如果有发生借贷行为,一定要留下对应的借贷凭证,否则将来可能会遇到麻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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