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商店转让后原先的债权债务原则上当然是由原店主承担。购买店铺的人、转让店铺的人、原店主的债权人,店面转让双方是相对的转让关系,原店主和原店主的债权人之间是相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两个不牵连的法律关系。但是应该看转让协议里面有没有代为偿还的条款,如果有的话可能要承担原店主的债务。如果没有对店铺的营业执照进行变更,原则上相应的债务也不应该由受让人来承担,个体工商户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该债务由转让人承担。但是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协商确定债务的承担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