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省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需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履行相关的招投标备案手续或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同已备案办理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要实行履约担保的已办理履约担保手续。 5.已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查,需要进行抗震设防及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也已通过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按规定办理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 7.按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资金审计意见书或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按规定提供第三方资金担保或银行资金保函。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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