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没有结婚证怎么办呢 |
释义 | 没有结婚证,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不需要办理离婚。没有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只能算同居关系,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与另一方分居,也可以与其他人领取结婚证。如果双方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存在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解决对双方同居期间财产进行分割处理。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没有结婚证怎么办 1、分两种情况:当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而没有结婚证的,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再进行离婚;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可以补领结婚证,也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2、当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而没有结婚证。(1)、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2)、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3、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的,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补领结婚证,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离婚没有结婚证怎么离婚 对于没有结婚证想离婚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没有结婚证的,可以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能起诉离婚,只能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没有结婚证怎么离婚 1、如果没有办理结婚证,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2、如果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然后在离婚。 没有领结婚证怎么离婚 没有结婚证怎么离婚,一般而言有这么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无法提供结婚证的,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第二种情况是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的,要离婚的话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调取婚姻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出具婚姻登记证明。 没有离婚证应当怎样再婚呢,再婚没有离婚证如何办理结婚证 如果是离婚证丢失了,想要再婚的,可以先补办离婚证,如果是没有离婚的,不能办理再婚,应当先解除婚姻关系后再办理再婚手续,如果是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判决书与离婚证有同样的效力。 办理再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4)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离婚证明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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