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全面开放二胎政策 |
释义 | 2月23日上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在市人大常委会上正式表决通过,3月1日起施行。新版计生条例将充分体现全面两孩政策,不再鼓励晚婚、晚育。 一、上海户籍二胎准生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且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一方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4、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5、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6、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7、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二)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4、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备注】: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三)特殊情况: 1、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2、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3、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4、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其它特殊情况。 (四)办理上海二胎准生证应提供资料如下: 1、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 2、户籍证明,例如户口本; 3、婚姻状况证明,例如结婚证、离婚证; 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5、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 6、独生子女声明(符合第一条1、6项及第二条2、3项); 7、鉴定材料或诊断证明材料(符合第一条2、3项及第二条4项及第三条1项); 8、《革命伤残军人证》(符合第一条4项); 9、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符合第一条5项); 10、收养证明(符合第三条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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