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仲裁是指出现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将其纠纷约定至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来裁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事项,也由仲裁机构来划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归属。我国行政仲裁的效力即仲裁裁决一经仲裁机构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也不能再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 民事纠纷 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 法规 授权的行政机关,对象是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