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超占宅基地怎么办 |
释义 | 村超占宅基地确权后将会有四种处置方式 (1)村民自治,集体协商讨论决定 (2)对宅基地超面积可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农地圈解读:说白了就是多用地多交费,少用地多奖励 (3)也可实行宅田挂钩制度:农地圈解读:宅基地如果超面积,扣减相应的承包地,做总量平衡 (4)进一步做好村镇规划与土地规划的衔接工作,对反映宅基地面积标准普遍偏低的地区,适当提高宅基地面积标准,做到与村镇规划中人均用地面积相一致。 一、农村申请新村旧宅基地要回收吗 1、宅基地使用权人主动交回的,地方给予奖励或补助,金额各地自定(由于宅基地使用过程中并不收费,农地圈目测主动交回宅基地的情况极少) 2、因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宅基地的,需为农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这种情况会有相关的补偿,大部分也会合理解决) 3、一户占用两处以上宅基地,2年内未转让的,这种情况,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需要向集体缴纳有偿使用费(交多少各地方自定) 4、非本村村民因继承占有宅基地的,2年内未转让的。这种情况需要对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子等作出补偿。 5、使用权到期后(规定70年)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 6、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的,但有正当理由除外。 二、超面积建房罚款标准 超面积建房罚款标准如下: 1、宅基地面积超出2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不收取费用; 2、宅基地面积超出20-7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年3元/平方的标准收取; 3、宅基地面积超出标准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的,收费标准提高3元/平方; 4、农村建房总面积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宅基地超标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对于总面积严重超标的,对多出的宅基地予以回收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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