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哺乳期一般不会被拘留的。对于哺乳期的妇女的处罚一般是这样的: 1、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 ,只作出 行政拘留 处罚,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2、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 取保候审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候审; 3、被判处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的罪犯,如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 《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对 强制执行 案件中,被执行人是哺乳期的妇女的,也不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对哺乳期的妇女,即使是 行政处罚 ,按 行政处罚法 ,也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