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协议中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有关于管辖的约定,且没有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当以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准。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则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股权转让的纠纷当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