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债权申报的要求条件 |
释义 |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 (二)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三)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四)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五)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一、公司清算中的债权的申报是怎样的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如下证据: (1)债权证明。即证明债权的真实性、有效性的文件,如合同、借据等。 (2)身份证明。债权人自己申报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 (3)担保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二、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这里说的权利指的是: (1)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抚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担保物权、优先权等。 (3)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再来,如果债务人的债务还没有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 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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