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需要的财产终结书怎么去申请 |
释义 | 减刑有可能需要提供财产执行终结书,具体来说,如果减刑之前的附加刑为支付罚金、或者是没收财产,那么在罚金全部缴纳完毕、名下财产都没收,或者还是没有可以被执行的财产时,法院可以出具终结执行财产裁定书。 对于符合“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法院在办理减刑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法院在办理减刑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若罪犯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财产刑判项,则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不得予以减刑。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法院可以出具终结执行财产裁定书,作为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依据。 确无履行能力而未履行财产刑并不影响减刑。提供其他证明即可。提供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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