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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释义
    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在村级组织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无论是处理民间纠纷、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等村中事务,还是协助政府发放补偿款、经济补贴等,都离不开村民委员会的参与。当村民委员会处理村中事务时,如其工作人员侵占村集体财产,数额较大,以职务侵占罪论处,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不存在争议。但当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发放补偿款、经济补贴时,其工作人员侵占补偿款、经济补贴结余款时,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呢理论界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协助人民政府助政府发放补偿款、经济补贴时,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补偿款、经济补贴结余款时,应以贪污罪论处。另一种观点认为,当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参与国家财政补贴或补偿款的发放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结余款项,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之所以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争议的焦点在于“补贴资金结余款项”的定性问题。第一种观点之所以将侵占补贴资金结余款项的行为认定为贪污罪,除了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外,更主要的是其将补贴资金结余款项认定为国家财政资金,即公共财产。而第二种观点之所以将侵占补贴资金结余款项的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其侧重于将补贴资金结余款型认定为集体财产。也就是说,两种观点将补贴资金认定为国家公共财产是无异议的,只是对于补贴资金发放给村民后的结余款项存在异议,第一种观点倾向于将该结余款项定性为国家财产,第二种观点则将该结余款项定性为集体财产。所以,不管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处理本村事务,还是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事务,都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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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3: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