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般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公司具有控制能力的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所引起的各种纠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