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验收证明,开发商交付商品房使用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登记证,开发商交付房屋时,还应当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和房屋实测面积报告;买受人未出示上述有关资料的,可以拒绝接受,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交付的房屋是否为购买的房屋,其结构设计是否与原图纸一致。房屋质量是否合格,门窗是否与合同相符。水电等附属设施是否按合同约定到位。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