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
释义 | 医疗事故责任举证原则:患者需证明医疗关系和损害事实,医疗机构需证明无因果关系和过错。患者可使用交费单、挂号单等证据证明医疗关系,其他证据也可认定。当事人需提交所有涉案病历资料作为证据。医疗机构的客观性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均为证据。 法律分析 发生医疗事故由谁举证 像医疗事故纠纷这样的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都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是患者提起的诉讼,那么患者就需要对一些基本的东西承担举证责任,如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关系,并且产生了医疗损害的事实。而医疗机构则需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提交由其保存的所有涉案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制作的客观性病历资料与主观性病历资料均为证据材料。 拓展延伸 医疗事故索赔中的证据责任分配问题 在医疗事故索赔中,涉及到证据责任的分配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主要由患者或其家属承担。患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疗事故的发生以及医疗人员的过失或疏忽。同时,医疗机构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记录、诊断报告等证据来支持其辩解。在法院审理医疗事故索赔案件时,法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权衡和判断。因此,患者和医疗机构都需要充分准备和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索赔过程中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医疗事故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患者或其家属需要承担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他们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疗事故的发生以及医疗人员的过失或疏忽。同时,医疗机构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记录、诊断报告等证据来辩解。在法院审理医疗事故索赔案件时,法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因此,双方都需要充分准备和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十四条 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医疗机构认为前两款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及时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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