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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公司法连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释义
    连带责任是指除了自己所应负的责任外还需要对其他人的行为负责任的一种责任形式。要求责任承担人对事件负有整体责任。虽然可以对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但是需要承担的风险还是很大的。
    一、股东出资不实、欠缴出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有限公司股东非货币出资不实,应当补足其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30条
    2.股份公司发起人未按章程缴足出资或者非货币出资不实,应当补足;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93条
    3.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欠缴出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
    二、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返还出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
    三、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对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补偿赔偿承担连带责任;除另有约定,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
    四、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公司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公司法》第94条、《民法典》第75条
    五、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63条
    七、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第63条
    八、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或者告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得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因共同侵权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成员追偿。《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公司法》第185条
    九、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清算组成员对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
    十、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清算义务人和公司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清算义务人之间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
    十一、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该责任为因共同侵权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
    十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
    十三、公司清算组成员为数人,成员因过错违反清算组法定义务,如公告、通知,清算组全体成员应当对外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
    十四、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未成立,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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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10:3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