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险代位权的条件是: 1、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实质条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3、额度条件,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发生死亡伤残或者是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一、保险的代为追偿一定会成功吗 会成功。《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数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按照该规定,代位追偿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