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罚款是非税业务吗 |
释义 | 交通违章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一般只能提供非税收入票据证明,而不能开具正式税收发票。 交通罚款不属于地方财政收入。 作为一种非税收入的交通罚款,并不能纳入地方财政使用;既然是应当全部上缴国库,那么就不应该有任何秘密可言。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交通违章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一般只能提供非税收入票据证明,而不能开具正式税收发票。 交通罚款不属于地方财政收入。 作为一种非税收入的交通罚款,并不能纳入地方财政使用;既然是应当全部上缴国库,那么就不应该有任何秘密可言。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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