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常用法律文书有哪些
释义
    常用的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民事决定书、财产处罚决定书以及具有财 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仲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
    (3)公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执行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
    (4)行政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
    (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及执行令;
    (6)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
    法律文书包括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一般的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广义的法律文书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内容的文书,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指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二是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仲裁机关 ,公证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依法制作的处理种类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只适用于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
    法律文书的用途如下:
    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2、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
    3、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
    4、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8 16: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