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污染环境罪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 |
释义 | 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环境污染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1)经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决定的; (2)经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同意的; (3)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得知单位成员个人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并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时采取措施,而是予以追认、纵容或者默许的; (4)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合同书、公章、印鉴等对外开展活动,并调用单位车辆、船舶、生产设备、原辅材料等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 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对单位犯罪起决定、批准、组织、策划、指挥、授意、纵容等作用的主管人员,包括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指挥、授意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或者对具体实施单位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未作为单位犯罪移送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一、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哪些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两点: 1、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是否由单位的决策机构决定。单位决策机构产生单位意志,指挥单位行为的实施。任何单位成员在单位业务活动中根据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都应视为单位行为。单位犯罪的具体程序性,即符合单位决策程序,是与自然人以单位名义盗用单位名义或者擅自犯罪的重要特征; 2、是否以单位的名义。以单位名义实施行为是认定单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并非所有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都是单位犯罪。打着单位的幌子,以单位名义为个人谋取利益的违法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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