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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模式初探
释义
    摘要:诉讼模式是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构建中的重要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少年司法经历了从福利模式到惩罚模式再到混合模式的嬗变。目前混合模式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发展的方向,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构建中可予以借鉴。 关键词:未成年人; 摘要:诉讼模式是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构建中的重要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少年司法经历了从福利模式到惩罚模式再到混合模式的嬗变。目前混合模式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发展的方向,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构建中可予以借鉴。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模式一、未成年人犯罪诉讼模式论的意义一般来说,刑事诉讼模式又称诉讼构造,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审三方的相互关系和地位(即横向意义上的诉讼模式)或者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中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抽象概括(即纵向意义上的诉讼模式)。但这种划分往往针对的是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未成年人犯罪是否适用专门的不同于成年人的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决定了是否有必要有专门的分析概括未成年诉讼程序的诉讼模式理论。然而从历史上来看,刑事司法经历了从一元化到二元化的过程。因此,未成年犯罪诉讼模式研究的重大意义在于揭示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独立品格,更深层次上是能够为少年提供特殊的关照和保护。以下试析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通常又称少年司法程序,从狭义上来说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理程序,广义上则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未成年人诉讼程序是相对于成年人诉讼程序而言的,两者之关系经历了从合二为一到分离的过程。专门的少年司法程序出现较晚,在其出现之前,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一样,均在成人法庭受审,适用同样的诉讼程序,这叫做刑事司法一元化。但基于少年犯罪的特性[①],这种做法饱受批评。因而,为未成年人设置专门的法院或法庭,适用特殊的程序被提上桌面。众所周知,少年司法程序最早起源于美国,其标志是1899年7月1日伊利诺伊州通过的《少年法院法》和在芝加哥市库克郡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之后,少年法院在各州逐渐建立。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对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均产生了重大影响,20世纪前期的少年法院运动并不仅仅是少年法院在美国各州的推广,同时也是少年法院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 [1]随着少年法院的建立,大多数国家均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少年犯罪诉讼程序。例如,日本制定了专门的《少年法》、《少年法院法》等,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另外在《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也有对该程序的专门规定。在日本,对少年刑事案件,适用上述规定的原则是:首先根据少年法给予特别处理,只有少年法没有规定时,才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判例办理。 [2] 而在德国,少年犯罪的诉讼程序依据颁行于1923年其后迭经修改的《少年法院法》进行。 [3]另外,《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专门规定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属于其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之一。由上可见,配置专门的少年司法程序已然成为国际通例,少年司法适用特殊的程序模式也成为共识,因此,有必要针对少年司法模式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二、未成年人犯罪诉讼模式的划分及其比较关于少年司法,理论上通常有两种对立的模式划分,即福利模式和惩罚模式。所谓福利模式系指少年司法的目的不在于对少年犯罪进行惩罚,而是为了少年的福利最大化而对其进行疗救,使其康复,回归社会。该模式的特点是程序具有非正式性、采取个别化的处刑方式、采用不定期刑。在这种模式中,未成年人照管专家处于核心地位,社会工作部门是最重要的机构。其任务是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诊断、提供疗救的措施、回应个人的需要,通过这些措施使其回归社会。少年的违法行为被认为是由环境所造成的,而不是其个人的自由选择。惩罚模式则又称对抗模式、司法模式,认为犯罪的实施是良知、理性决定、衡量利弊后的结果,人们应当对他们的行为负责。它强调威慑和补偿,相同的罪行应当得到相同的惩罚,法律惩罚的严厉性应当与所犯罪行的严重性相适当。在这种模式下强调诉讼程序的正式化和程序的正当性,法庭审理是抗辩式的,被告人在被认定有罪之前是无罪的,并享有程序上的保护,比如庭审和指控的告知、法律帮助、免受非法的搜查、扣押和强迫获取口供、在讯问时享有沉默权和决定的做出应当基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法官科处的刑罚替代了个体化的、不固定的措施。 [4]这两种模式关键的不同在于福利模式注重恢复性司法(rehabilitation),强调非惩罚性,而惩罚模式则注重报应(retribution),强调惩罚性。纯粹的福利模式要求少年司法程序独立于成人程序,保持其程序个性,其目的是保护和教育少年,不在于惩罚。而纯粹的惩罚模式则要求刑事司法一元化,不论未成年人或成年人一视同仁,其目的是通过公正的程序对有罪的人进行惩罚,以有效保护社会。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理论上的二元区分确实有利于分析两种模式的利弊,然而其简单化、形而上化的缺陷也很明显,况且从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少年司法所具有的特点来看,也很难用纯粹的福利模式或惩罚模式来概括。实际上,很多国家的少年司法程序均不同程度的糅合了福利模式和惩罚模式的优点,兼收并蓄。如果非要从理论上加以概括的话,我们倾向于称之为混合模式,其特点在于一方面强调少年司法要重视少年福利最大化,以保护少年,另一方面又要强调对应予惩罚之少年要及时给予惩戒,对其进行震慑,以保护社会。混合模式要求在少年司法程序的设置上既要注重程序的非正式性,营造有利于进行教育的气氛,又要注重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在惩罚过程中要赋予少年基于正当法律程序所享有的权利,以实现对少年进行惩罚的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混合模式体现了保护少年和保护社会的双保护理念,兼顾了少年个人的特殊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因而不仅为多数国家采用,在有关国际公约中也有明确规定。例如,《北京规则》2.3明确规定:“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订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并建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其目的是:(A)满足少年犯的不同需要,同时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B)满足社会的需要;(C)彻底和公平地执行上述规则。” 17.1(D)项则规定:“在考虑少年的案件时,应把其福祉看作为主导因素。”这表明该公约坚持既保护少年又保护社会的双保护立场,同时又优先保护少年。基于混合模式理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相对于成人犯罪诉讼程序来说,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对少年犯进行矫治,而不是单纯的惩罚。第二,该程序中通常有一些特殊的原则和制度,如隐私特别保护原则、分案处理原则、判前全面调查制度等。第三,在程序进行中,为使少年福利最大化,通常赋予警察、检察官、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第四,有专门的少年审判组织或机构,审判方式比较灵活。第五,为了充分体现未成年人诉讼的福利性质,在术语的使用上甚至也有别于成年人程序,典型的是美国。下表显示的是美国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诉讼程序所使用的术语的不同。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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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9:3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