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夫妻双方京籍 第一步:到女方存档单位(无档案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下同)领取《生育服务证》。 第二步:双方存档单位在《生育服务证》第3页注明双方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 第三步:由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进行核准办证。 (二)夫妻一方京籍 第一步:先到本市一方存档单位领取《生育服务证》。第二步: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和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第三步:到本市一方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进行核准办证。 (三)夫妻双方非京籍 第一步:男方先到档案地领一本《生育服务证》。 第二步:领完后,男方档案地在《生育服务证》上盖计生章或者是人事章,证明未婚未育,由经办人签字。 第三步:男女双方各要出一份婚育情况证明,男方去档案地出,还是盖档案地的计生或者人事章方是去户籍地出,盖居委会的章和街道计生办的章。 第四步:到男方档案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进行核准办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