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案件原属 公诉 案件,只是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控告后,公安机关不予 立案 ,或者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对被告人不予起诉或者仍维持对被告人不予起诉的决定,但被害人有 证据 证明能够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得已直接向法院起诉,因而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不能进行调解。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