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规定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 (一) 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 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为: (一) 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 (二)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5%发给; (三) 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 所以,请病假一般不是按照原工资发放的。在病假期间,工资会有,但一般按照原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发放的,同时还要根据该员工在该公司工作年限来确定比例。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