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挂靠工程款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挂靠工程款纠纷处理方式,如下所述: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碰到由于发包方的原因而使挂靠者未能及时收取相应获得的工程款的情况。对此,挂靠者能否要求被挂靠者给付工程款,应该分情况而论。 (一)被挂靠者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 若能认定两者的关系为挂靠关系且被挂靠者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则挂靠者可以要求被挂靠人给付工程款,但是所要求的数额必须在被挂靠者已收工程款的范围内。 (二)被挂靠者未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 若能认定两者的关系为挂靠关系且被挂靠者没有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则挂靠者不能要求被挂靠者给付工程款。 一、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依照我国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挂靠签订的工程合同是无效的,挂靠者与被挂靠者要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纠纷的处理方式 由前段分析可知,挂靠者和被挂靠者之间纠纷能以解决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纠纷的解决为基础,所以当承包人与发包人因为工程款产生纠纷时,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的判决。具体规定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三)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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