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款与特定款物的法律问题 |
释义 |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无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犯罪主体和犯罪目的。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为公款,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目的是个人使用。而挪用特定款无罪的对象为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目的是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用途。 法律分析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不限于现金,挪用特定款无罪的犯罪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前者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前者的犯罪目的是归个人使用,后者的犯罪目的是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用途。 拓展延伸 公款与特定款物的法律责任与追究 公款与特定款物的法律责任与追究涉及了对公共财产和特定款物的合法使用、管理和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款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定用途,任何非法使用、挪用或滥用公款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特定款物,如托管、保管的财物,管理人有义务保护其安全和完整,若因管理不善导致损失或灭失,管理人也将承担法律责任。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相关机关将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保障公款和特定款物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律责任追究的核心目标。 结语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无罪的犯罪对象存在明显的区别,前者是指涉及公款的非法使用,而后者是特定款物的非法挪作他用。公款和特定款物的合法使用、管理和保护是法律责任追究的核心。对于违法行为,相关机关将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以保障公款和特定款物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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