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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的区别
释义
    承诺转质是指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后,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设定较自己质权有优先效力的新质权;而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的存续期间内,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给第三人。
    一、承诺转质的构成要件如下:
    (1)质权人须征得质物所有人同意。
    (2)承诺转质与质权人的质权及其被担保的债权全然无关,不受原质权的限制。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和债权额可以超过原质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转质权的存续期间也不受限制。承诺转质由于系经质物所有人承诺、同意而转质,故转质人的责任并不因之而加重。
    二、责任转质属于质物上质权的再度设定,其构成要件包括:
    1、质权人必须向转质权人说明质物的权主归属,使转质权人明知该质物属于再度设质。如果质权人隐秘标的物为他人设质之质物,而以所有人之资格就质物设质时,相对人得因善意取得之原则取得质权,并不受前位质权的限制。此乃质权的善意取得,而非转质。
    2、质权人与转质权人之间,就质物之设质,须有合意。
    三、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的关系
    1、责任转质是原质权人以自己之责任将质物出质于第三人,因而转质权就与原质权存在着极强的依附关系,转质权的效力无不依赖于原质权的效力。同时,原质权人因是以自己之责任出质,因而对于质物上的责任较之一般质权人要重。
    2、在承诺转质的情况下,由于原质权人将质物再度出质是经过出质人同意的,因而转质权与原质权是分离的,两者并不存在依附关系,其效力与原质权无关。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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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3:3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