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纠纷有哪些行政处罚类型? |
释义 | 医疗纠纷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人身自由罚,例如行政拘留;2、行为能力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义务的行为人采取责令其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取消某种资格的处罚;3、财产罚,包括罚款和没收财产等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处罚;4、申诫罚,例如警告。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行政处罚有哪些类型的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人身自由罚,例如行政拘留;2、行为能力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义务的行为人采取责令其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取消某种资格的处罚;3、财产罚,包括罚款和没收财产等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处罚;4、申诫罚,例如警告。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哪些类型的行政处罚,哪些类型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案件中处罚主体有那些1、行政处罚案件中处罚主体有:(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八条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二、构成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件有哪些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哪些类型的行政处罚,哪些类型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案件中处罚主体有那些1、行政处罚案件中处罚主体有:(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八条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二、构成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件有哪些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请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有哪些 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以下几种: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行为有哪些类型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六条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该内容由 范晓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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