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征地补偿协议能否解除 征地补偿协议在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情形造成不有履行协议时,可以解除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征地补偿协议包括什么内容 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现就征用乙方位于雷屯村小学正前方面积为亩的农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亩。 (二)征用土地用途,该土地用于雷屯村村级活动场所。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按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万元。 2、付款方式: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甲方将征地补偿款万元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3、本协议签订后所有权归雷屯村村民委员会所有,不因国家土地政策改变而改变所有权,不因雷屯村民委员会换届而改变所有权。 4、今后因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该土地征地补偿上升,将不再另行补偿,遵照本协议执行。 (四)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使用该用地,如发现甲方把该土地他用或签订协议后一年内没有开工建设可以无条件收回。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民政府一份。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后再作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