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债权人的破产参与权 |
释义 | 【破产债权】劳动债权人的破产参与权 1.劳动债权的申报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一般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等权利。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申报债权的,虽可补报债权,但须自行承担对债权的审查费用等不利后果。 而新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也就是说,劳动债权人无需申报债权即可享受破产参与等权利。这是对劳动债权人的特殊保护,加之劳动债权在会计账目中有明确记载,不以申报为清偿条件,也不须承担逾期申报的不利后果。列入债权表的劳动债权应向利害关系人公布,无异议时债权即获确认,有异议时则经债权确认之诉解决。 2.劳动债权人应否参加债权人会议 新破产法第五十九条则规定:“债务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企业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以表达对破产事项意见的临时组织。之所以要在破产程序中规定债权人会议,是因为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与债权人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必须使债权人有表达其对破产事项意见的途径,而破产程序又在于满足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要求,因此需要有债权人会议这样一个平等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的形式。这是一种既能使各个债权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又能做出统一意思表示、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保证财产分配能充分考虑大多数债权人利益的形式。债权人与破产程序的利害关系是组成债权人会议的正当性基础。而劳动债权人作为债权人类别之一,与破产程序的进展亦存在着切身的利益,自然应有参与债权人会议表达其意志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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