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房产抵押物价值如何认定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民法典中房产抵押物价值的认定方式以及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根据《民法典》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抵押房屋的价值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抵押权的实现一般应当具备抵押权合法有效存在、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且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造成债务未清偿等条件。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房产抵押物价值如何认定 抵押房屋的价值,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评估,确定房屋的价值。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二、抵押权的实现应具备的条件 通常而言,抵押权的实现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抵押权合法有效存在。 (二)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但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在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以及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比如抵押物因抵押人的原因造成价值减少而抵押人又不能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的特殊情况下,即使债务并未届期,抵押权人也可以实现抵押权。 (三)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抵押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抵押物主张实现抵押权。 (四)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抵押权人不得实现其抵押权。比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全面适当履行等。 结语 民法典中房产抵押物价值认定需遵循法律规定,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议定或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抵押权的实现需要满足四个条件:抵押权合法有效存在、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且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造成债务未清偿、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一条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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