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诈骗罪行的法律标准 |
释义 | 合同诈骗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包括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方签订或履行合同。 法律分析 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拓展延伸 合同诈骗罪行的定罪要件与法律标准 合同诈骗罪行的定罪要件与法律标准涉及对合同诈骗行为的界定和法律要求的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合同诈骗罪的定罪要件包括:首先,必须存在虚假陈述、隐瞒真相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其次,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与他人订立、履行或者变更合同的方式,骗取财物;最后,造成被骗财物的损失。法律标准则是指在审判合同诈骗罪案件时,法院根据刑法规定的定罪要件,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和量刑的依据。法律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证据收集、证据鉴定、犯罪事实认定等方面的要求。合同诈骗罪行的定罪要件与法律标准的明确界定,有助于确保公正审判和维护社会秩序。 结语 合同诈骗的罪行定罪要件与法律标准的明确界定,为维护社会公正与秩序提供了重要保障。通过对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的明确规定,确保了对合同诈骗行为的准确判断。同时,法律标准的明确要求,有助于确保合同诈骗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了社会秩序与公众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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