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中止要如何处罚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对于中止犯,只要其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损害结果,则定其罪而免其刑。如果其犯罪行为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的,则应当减轻处罚。【案例】李某与王某系夫妻,两人经常为李某的外遇行为争吵,且王某不肯与李某离婚。一日李某为达到与王某离婚的目的,预谋害王某,便拿出自造的手枪向王某射击,由于王某躲闪的及时,第一枪未射中。这个时候李某完全有条件向王某继续开枪,但是念自己和王某已是多年夫妻,便自动放弃了枪杀王某的行为。【解析】李某的行为应属于犯罪中止,因为李某第一次射击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目的,并且李某完全可以有条件进行第二次射击,从而达到杀害王某的犯罪目的,但是李某却自动中止了该行为。其自动放弃行为也有效的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综合而看,李某的行为应属于犯罪中止,且未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对李某应当免除对其的刑事处罚。 一、犯罪集团从犯怎么认定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4、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5、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案例】2017年以来,周某某、徐某某、孙某、涂某某租用南昌市西湖区某写字楼作为办公室,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成立某某贷款公司,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非法放贷讨债活动。周某某系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徐某某、孙某、涂某某均听从周某某的安排和指挥。2017年12月8日,被害人李某向周某某借款并签订一份2万元的合同,周某某通过手机账号向李某转款2万元,李某收款后立即回转1万元至徐某某的支付宝,实得金额1万元。后李某逾期未归还欠款,周某某、徐某某、孙某、涂某某到李某住处,采用喷漆、堵锁眼的方式威胁恐吓李某还钱。2017年12月24日,陈某某以其车辆做抵押向涂某某借款3万元,涂某某转款2.997万元后,陈某某立刻将0.55万元转回涂某某。后陈某某逾期未归还欠款,2018年1月10日晚22时许,徐某某、涂某某到陈某某的公司催收,采用踹门、砸车等破坏性手段,威胁恐吓陈某某还钱,陈某某归还2万元。2017年至2018年2月,周某某等人通过上述等手段共作案七起,涉案金额共计30余万元。【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孙某、涂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合同和收据,待他人产生逾期后,索要高额“逾期费”“上门费”等,通过转单平账的方式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并采用喷漆、堵锁眼、言语威胁、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方式进行催收,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无疑。周某某、徐某某、孙某、涂某某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于法定上的犯罪集团。周某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应认定为主犯,且是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徐某某、孙某、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对较轻,可认定为从犯,按照其参与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徐某某、孙某具有坦白情节,周某某、涂某某当庭认罪,依法同样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最终依法做出判决。 二、团伙利用收款码非法套现近百亿元,非法套现构成什么犯罪 去年8月,江苏扬州,某银行发现李某和王某的信用卡账户异常活跃,每月流水达百万元。 民警传唤二人后了解到,他们利用部分银行给商户扫码收款免手续费的政策空子,办理多个工商执照申请商户收款二维码后,采取虚假交易扫码套取大量现金。民警顺藤摸瓜,揪出了一个涉案近百亿的银行卡套现犯罪团伙。 截至案发,涉案上级商户注册人25人,涉案下级代理15人,涉及商户200余家,公司账户800多个,仅孙某1人的套现金额就达10亿元,获利近百万元。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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