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破产申请人资格规定 |
释义 | 企业破产申请资格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和清算义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财产、调查财产状况、决定内部管理事务、管理财产、代表参与法律程序等。 法律分析 一、哪些人有资格申请企业破产 1、有资格申请企业破产有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清算义务人。公司的经营情况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但是需要提供相应证据。 2、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 管理人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回答询问;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的监督并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结语 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清算义务人有资格申请企业破产。债务人需要提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财产状况、决定内部管理事务、代表债务人参加法律程序等。根据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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