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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起诉的程序怎么样走
释义
    离婚起诉程序包括当事人提交诉状、证据,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开庭审理,法院判决五个阶段,具体如下:
    (一)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1、起草民事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部分证据;
    (二)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1、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7日内立案,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
    2、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提出答辩状;
    3、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三)法院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1、经调解和好,达成和好协议,将协议记录存卷。
    2、经调解离婚,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四)人民法院调解不成,即行开庭审理。
    1、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2、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
    3、法院询问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如实回答,询问证人、鉴定人。
    (五)根据庭审情况判决。
    法院依照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作出判决,根据庭审情况再行调解,调解不成即行宣判,感情确已破裂的,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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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4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