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起诉的程序怎么样走 |
释义 | 离婚起诉程序包括当事人提交诉状、证据,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开庭审理,法院判决五个阶段,具体如下: (一)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1、起草民事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部分证据; (二)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1、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7日内立案,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 2、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提出答辩状; 3、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三)法院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1、经调解和好,达成和好协议,将协议记录存卷。 2、经调解离婚,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四)人民法院调解不成,即行开庭审理。 1、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2、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 3、法院询问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如实回答,询问证人、鉴定人。 (五)根据庭审情况判决。 法院依照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作出判决,根据庭审情况再行调解,调解不成即行宣判,感情确已破裂的,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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