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主体的三大分类
释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从主体资格上来看,可将其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整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总数上,这种主体实施此种犯罪所占比例较少,但仍时有发生。
    第二类是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此种主体实施本罪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了销售货物,为他人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或者为了多抵扣税款,在购进货物时请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种是用本单位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收取“开票费”为条件,到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
    第三类是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有的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骗取、抢劫、抢夺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则通过拾取、他人赠与、他人转让等方式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虚开,借以牟利。他们虚开使用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自己虚开以骗税、偷税等;有的是为他人虚开以牟取“开票费”等。
    一、虚开发票虚开的情形
    1、不存在商品交易,无中生有,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然后利用虚开的发票抵扣税款;
    2、虽然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但以少开多,达到冲减营业额的目的,从而少缴税款。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具体的“虚开”行为,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为他人虚开”,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友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进行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5、有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5 1: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