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包括哪些 |
释义 | 诉前证据保全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讼或仲裁前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该制度目前只适用于知识产权和海事纠纷,对其他民事纠纷的诉前证据保全只能采用证据保全公证。证据保全申请书应包括申请理由、证据名称和所在地、证据能证明的事实。 法律分析 一、什么叫诉前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二、诉前证据保全的具体内容 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是证据保全制度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指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在诉讼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近年来,我国虽然先后在《海事特别程序法》、《商标法》、《专利权法》、《著作权法》、《仲裁法》以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从而填补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但由于该制度目前只能在知识产权纠纷和海事纠纷中使用,而对于其他民事纠纷的诉前证据保全只能采用证据保全公证,尚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 三、证据保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证据若不及时收集或者固定,有可能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2、必须由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在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应由诉讼参加人申请。在没有诉讼参加人申请的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在起诉的同时或者起诉之后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书。 四、证据保全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 2、申请保全的证据的名称、所在地等; 3、该证据能证明的案件事实。 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需要保全证据的,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这是公证机关的一项业务。 结语 诉前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相关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该制度在我国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和海事纠纷,对其他民事纠纷的诉前证据保全只能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来实现。证据保全必须具备条件: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由诉讼参加人申请或法院主动开始。申请书应明确保全证据的理由、名称和所在地,以及该证据能证明的案件事实。若当事人在起诉前需要保全证据,可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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