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原则 |
释义 | 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中有以下原则:竞争原则、功绩原则、法制原则 一、竞争原则:竞争在国家公务员制度中是公开、平等的。所有考试、考核、录用等程序都是公开进行的,并且所有参加报考的人员不受性别、家庭出身、民族、宗教等限制,并逐步打破地域、身份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竞争进入到公务员队伍中来。竞争机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内在机制,它贯穿公务员制度的始终,并主要体现在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晋升与降职、职务任免,以及辞退制度上。 二、功绩原则:功绩是国家公务员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职务升降、考核、任免、奖励等,竞争机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内在机制,它贯穿公务员制度的始终,并主要体现在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晋升与降职、职务任免,以及辞退制度上。都以其在工作中的功绩为主要依据。 三、法制原则:法制原则就是制定法律规范依照法规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行政,并受法律保护。有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任免、升降等都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律规定。四、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人事制度坚持的根本原则,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不是削弱党对干部的领导,而是加强和完善党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通过把党的组织路线、方针、政策按一定程序转化为行政机关人事管理的法规,依此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四、《公务员法》规定了我国公务员的管理原则主要有: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是公务员管理中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该原则贯穿于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特别是体现在录用、晋升等方面。公开就是要打破干部人事管理神秘化的现象,将选人、用人的标准、条件、程序、结果公之于众,接受广大公务员、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平等原则就是承认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公务员有平等的机会得到晋升、培训和奖励,公务员按照规定平等地享受公务员的权利,同时必须平等地履行公务员的义务,遵守公务员的纪律。竞争原则就是要引入优胜劣汰的机制,鼓励公务员在任用和晋升等方面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就是在选人、用人上一定要保证公务员的素质,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做到“好中选优”。上述四项原则,是以竞争为核心的有机整体,公开是竞争的前提,平等是竞争的保证,择优是竞争的目的。 公务员管理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也就是坚持依法管理原则,它是公务员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人事管理制度法制化、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公务员的管理必须有法律依据,做到依法管理,从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培训、工资、福利直到退休,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定办理;另一方面,公务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行政,同时,每个公务员都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享受一定的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待遇。 2.公务员的管理要坚持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一方面是对公务员的监督和约束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另一方面形成合理的公务员激励机制,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在监督约束方面,《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明确了公务员考核、惩戒、回避、辞退、定期转任、离职后的从业限制,以及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方面的要求,体现了对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在激励保障方面,《公务员法》进一步强化了公务员考核评价、职务职级晋升和工资保险福利等激励保障功能,体现了对公务员的真正重视、真情关怀和真心爱护。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公务员队伍工资水平总体偏低、工资制度不尽合理、收入分配秩序较混乱等问题,强调要建立全国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基本工资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以及实行国际上通行的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从而为我国公务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了保障。 3.公务员的任用要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这一原则是党的干部路线的核心内容,是公务员选拔任用的根本标准。“德”是指政治标准,“才”是指业务标准。工作实绩是“德”和“才”的集中表现,是思想品德、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等因素的综合反映。在当前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公务员“德”的要求是,具有较高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水平、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和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廉洁奉公等。对公务员“才”的要求是,刻苦学习业务知识,不断加强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具备与自己所管理的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专业水平;具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具有宏观决策的才能、魄力和较强的政策水平;具有处理复杂矛盾和突发事件的应变和决断能力。公务员管理中注重实绩,就是要在德才兼备的前提下强调对公务员的评价、奖惩、晋升以工作实绩为主要依据和标准。坚持实绩原则,可以激励公务员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可以强化公务员制度中的竞争机制,促使公务员不断争先创优,做出一流成绩。 4.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分类管理是指根据各类机关的工作性质、职业特点及其人才成长的不同规律,将公务员队伍进行科学分类,划分成若干类别,建立相对独立又各具特色的管理体系,有针对性的进行管理。我国《公务员法》把公务员划分为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这两个组成部分,划分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这三个类别,划分为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这三种任用方式,并规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是社会专业化分工在公务员管理工作中的体现,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务员管理的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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