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盗窃罪追诉标准 |
释义 | 重庆市对盗窃公私财物的标准做出了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价值6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价值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10次会议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对我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至第三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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